大学生志愿者管理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1-18浏览次数:221

 

      上海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志愿者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中医药大学生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全面推进我校志愿服务事业的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二、基本条件
  1.年满16周岁。
  2.具有奉献精神。
  3.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4. 遵纪守法。
  5. 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完成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一年内至少参加一件志愿工作项目或完成十个以上工作时)。
  

三、权利
  1.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2.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3.申请成为基层志愿者工作部的成员。
  4.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5.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6.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所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四、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4.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注册机构
  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

 

六、注册程序
  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填写全校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
  2.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
  3.审核合格、申请人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统一培训,然后进行宣誓。
  

 

七、注册号
  为便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志愿者的统一管理,志愿者注册后即获得全校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每名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因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违法、未履行志愿服务义务等情况而取消注册志愿者资格的,应注销其注册号,被注销的号码原则上也不重新使用。注册号由志愿者工作部统一确定编制规则。

八、志愿服务证
  志愿服务证用于证明注册志愿者的身份,便于组织对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所获的志愿服务荣誉进行统计记录。注册志愿者参加校团委大学生志愿者协会认可的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证明,志愿者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并进行工作时记录累加。志愿服务证原则上由上海中医药大学志愿者工作部统一制作,根据团组织、志愿者个人的申请发放。志愿服务证在全校通用。
  

九、管理和培训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注册志愿者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原则上由志愿者工作部负责。注重志愿服务理念、知识和有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个人综合素质。由志愿者工作部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的首次培训及其参加的志愿者项目的相关培训。
  

十、志愿服务
  1.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和内容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项目,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岗位。志愿服务活动也可广泛符合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2.除临时性活动外。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由其所在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或本人与服务对象达成共识,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3.志愿者工作部负责统计及记录志愿者工作时。(非志愿者工作部的志愿者项目,由个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经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考核认证后,由志愿者工作部统一记录。)

 

十二、权益保障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有关权益。探索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加强宣传,争取政策,推动立法,使志愿者的业绩逐步获得社会公认,为志愿者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十三、其它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上海中医药大学校团委、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

  

                                                 上海中医药大学团委

上海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志愿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