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成立报批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6-07浏览次数:43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成立报批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的成立流程,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社团是指,经上海中医药大学团委批准的,由具有上海中医药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发起的,以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出发点,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不少于八名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三人来自不同专业

  (二) 社团的名称和章程:

  (三) 必要的活动条件:

  (四) 不少于一名指导老师或顾问:

  (五) 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 上海中医药大学正式学籍:

  (二) 无学校处分纪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不予受理:

  (一) 以发起人的姓名、姓名缩写或其他不适合的词语作为社团的名称的:

  (二) 与现有学生社团名称重复或接近并足以导致第三人混同的:

  (三) 具有类似内容的社团己存在的:

  (四) 在社团成立报批过程中有不诚实行为的:

  (五) 与学校相关文件相冲突的

  第六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上海中医药大学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 社团章程

  (三) 社团的宗旨、成立背景、活动内容、活动形式以及预期效果。其中预期效果应当具体到会员人数、参加活动人数、现场气氛等。可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调查, 对所申请社团的需求作具体总结,并以统计调查表的形式上交

  (四) 《上海中医药大学社团基本信息登记表》

  (五) 《上海中医药大学社团发起人登记表》

  (六) 社团活动经费来源和初期金额数

  第七条:发起人中应当有一人担任该社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整个申请社团的过程,并在任期中,必须对整个社团负责

  第八条:社团必须依照本条例制定社团章程,并向上海中医药大学社团联合会登记备案。社团章程对社团、社团发起人或管理人、社团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全体社团发起人的社团章程上签名或盖章以示认可

  (一) 社团的名称

  (二) 社团的活动范围

  (三) 社团成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包括:会员分炎、入会标准及条件、入会程序、退会标准、除名等规定

  (四) 完整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

  (五)社团的组织结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罢免。会长、副会长的职责、义务、权利、负责人的选举、罢免:

  (六)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七) 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 社团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九) 社团发起人或社团成员集体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立审批

  第十条:社团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定于每年九月

  第十一条:上海中医药大学社团联合会完成初审以后,认为可以成立,向共青团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提交审核材料预案

  第十二条:在初审后,社团有一个月的试运行期,社团联合会将对该社团在此期间的活动以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材料上报校团委

  第十三条:上海中医药大学社团联合会在共青团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在综合考察社团招新等筹备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核准该社团成立,并报上海中医药大学社团管理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条例不具有溯及力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上海中医药大学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