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改革自评表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是上海中医药大学全体研究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由上海中医药大学党委领导,上海中医药大学团委指导,充分依靠全校研究生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时俱进,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担当的中医药人才,为振兴我国中医药事业作贡献;
(二)充分发挥联接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维护广大研究生的切身利益,反映研究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充分倡导和组织研究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努力为社会和同学服务;
(四)加强同兄弟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达到陶冶情操、锻炼能力、开阔视野的目的;
第五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以校纪校规为准绳。本会维护《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章程》的尊严。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上海中医药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承担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重大事务;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协助树立和维护本会声誉和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简称研代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研代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在4月至6月之间与本校的学生代表大会在同一时间召开。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一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上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讨论学习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必要时通过和发布决议;
(六)研代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制;
(七)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八)审议和处理研究生代表的提案;
(九)选举产生出席上海市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二条 关于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
研究生代表是我校研究生开展自我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代表,由广大研究生委托,积极参与校园民主管理。研究生代表须经民主选举产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名额占各学院研究生总人数的8%。
第十三条 关于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
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应由上届研究生会的主席团成员和本届研究生会主席团的候选人组成。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研代会代表任期一年。任期内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更换代表,但需上报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或研究生会主席团审批通过。
第十五条 校研代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研代会代表应当出席研究生代表大会会议,行使代表职权;
(二)研代会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报告和非项目类议案;
(三)研代会代表有权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履行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四)研代会代表有权对研究生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代会代表应当带头执行校研究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六条 研代会代表提案时,附议3人即可联名提出议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研代会闭会期间,常代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十八条 常代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团委同上一届常代会与所在团组织协商后,从代表中提名,并经大会表决通过。常代会规模一般不超过25人,设主任1人。候选人原则上不得兼任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或部门负责人。
第十九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主席团的有关工作报告;
(二)增补研究生会主席团;
(三)批准研究生会机构设置方案,批准任命研究生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海市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对主席团及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
(六)听取和审议主席团提请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校研究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是由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工作指导。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能: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常代会批准设置和调整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
(二)筹备和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
(三)在校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章程》规定行政措施,并在职权范围内发布决定和公告;
(四)向研代会、校党委、上级学联汇报工作;
(五)领导校研究生会各职能部门编制和执行研究生会的工作和活动计划。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一切研究生会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例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服从上级工作指导的义务;
(三)有反映在校学生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保守必要秘密的义务;
(五)有参加研究生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会主席团的产生: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成为主席团候选人:
1.属于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2.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践指导,以实现民族复兴为宏伟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养;
3.群众基础好,在学生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号召力,受到广大同学的普遍拥护和信任,并愿为广大同学服务;
4.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全面发展,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以上,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二)主席团的产生:
1. 由个人申请,经校团委同常代会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民主酝酿、组织报批、校园公示后,产生5名正式候选人;
2. 正式候选人经研究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3名。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由3名主席团成员构成,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1名,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同时设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担任。
第二十五条 常设机构: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各职能部门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干部一律实行聘用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的研究生代表大会及所有需涉及表决的会议,与会成员须超过全体正式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即为合法,所作决定即为正式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中医药大学研究生会,涉及具体工作事项,根据章程,研究生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节。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生效。
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情况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校级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