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改革自评表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会(英语译名“Student Union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上海中医药大学全体全日制本专科(含长学制)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上海中医药大学党委和上海市学联的领导,接受上海中医药大学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各学院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配合学校开展学生工作,团结和组织会员,以服务为宗旨,以学生为中心,开展各类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担当的中医药人才,为振兴我国中医药事业作贡献;
(二)做好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前提下,如实反映同学们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同学们的正当权益;
(三)倡导和组织会员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努力为社会和同学服务;
(四)增进校园内各民族同学的团结。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 和社会主义的宣传教育,引导同学坚决反对一切民族分裂主义、国际 恐怖主义与邪教组织,推行积极的舆论导向,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 能力,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社会 主义思想觉悟,加强与台湾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 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加强同兄弟学校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达到提高学生思想觉悟、陶冶道德情操、开阔知识视野的目的。
第五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上海中医药大学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维护《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的尊严。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拥有上海中医药大学正式学籍的本专科生(含长学制,受处分期间者除外)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重大事务;
(二)申请参加学生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
(二)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权益;
(三)参加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校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召开。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校党委批准,可延长任期或提前召开下届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上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五)推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六)审议和处理学生代表的提案;
(七)讨论有关学生学习生活中的重要事宜,必要时通过和发布决议。
第十二条 关于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
以上海中医药大学各全日制本、专科生班级作为单位,各学院学生代表名额分配人数为各班级总人数的 8%。凡学籍在我校,因学校安排在临床学习,或是在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学习的班级,以及当届新生,按班级总人数的 2%选举产生大会列席代表。
第十三条 关于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
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应由大会表决通过,主席团设执行主席 1 人,非执行主席主席 4 人。
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执行主席主持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校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 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一年。任期内代表受原推举单位监督,原推举单位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更换代表,但需上报学生会主席团审批通过。
第十五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代表应当出席学生代表大会会议,行使代表职权;
(二)学生代表有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报告和各项议案;
(三)学生代表有权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
(四)学生代表有权对学生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学生代表应当带头执行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提出议案时,附议人 5 人以上可联名提出议案。
第十七条 对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重大事项所作的决定应由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八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会主席团是由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代其行使权力,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工作指导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能:
(一)根据工作需要,经学生会批准设置和调整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及聘任部门负责人;
(二)筹备和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三)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规定行政措施,并在职权范围内发布决定和公告;
(四)编制和执行学生会的工作和活动计划;
(五)参与管理学校有关事务。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下设若干部门,各设部门负责人2名。各部可视工作需要聘请干事三到四名,报请学生会主席团批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一切学生会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例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服从上级工作指导的义务;
(三)有反映在校学生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有保守必要秘密的义务;
(五)有参加学生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产生: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成为主席团候选人:
1. 属于学生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2.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践指导,以实现民族复兴为宏伟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养;
3. 群众基础好,在学生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号召力,受到广大同学的普遍拥护和信任,并愿为广大同学服务;
4.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全面发展,操行评定 85 分以上,学年平均绩点2.8以上(专科同学平均成绩 80 分以上),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二)主席团的产生:
1.由自荐或他荐,经学生代表大会筹委会初试、复试,产生7名正式候选人;
2.正式候选人经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5名。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并通报工作;
(三)提名任免工作部门负责人、提交全委会审议决定;
(四)代表学生会向校党委汇报工作,与团组织沟通联系。
第五章 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在校学生代表大会期间民主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闭会期间检查和监督学生会日常工作情况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委员会由各学院至少一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权力:
(一)了解学生会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收集同学们对学生会要求与意见,及时与学生会沟通的权力;
(三)经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一成员提议,三分之二成员投票表决通过,有对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进行弹劾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的义务:
(一)遵守一切学生会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例;
(二)服从上级工作指导;
(三)反映在校学生愿望、要求,监督、追踪学生代表提案工作的完成情况,对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四)有定期召开学生委员会会议的义务;
(五)参加学生会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的产生:
(一)学生委员会由各学院民主选举产生;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成为学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2.属于学生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养;
3.愿为广大同学服务,并为同学所信任,德智体全面发展,操行评定80分以上,学年平均绩点2.5以上(专科同学平均成绩80分以上),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规定的学生代表大会及所有需涉及表决的会议,与会成员须超过全体正式成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即为合法,所作决定即为正式决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中医药大学学生委员会,涉及具体工作事项,根据章程,学生委员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节。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修正案)自通过之日生效
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情况
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校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办法
学校党委指导学生会组织工作情况
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